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日前,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下发通知,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通知》明确农民职称的评定范围和条件。主要包括在青岛市农业农村领域的种养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农艺师。基本条件包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农业,献身农村,享有良好社会声誉,作风端正,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生产经营或服务达到一定规模,具有推广示范带动能力,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通知》规范了高技能人才申报和绿色通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规定,在农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职称评审。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通知》确定了农民职称申报程序。由申报人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职称相关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应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常驻村(居、社区)共同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和村(居、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或常驻村(居、社区)上报至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人员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人员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诚信记录、破坏生态环境等负面行为,填写考察情况和推荐意见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呈报。
《通知》还提出了支持保障措施。对取得农民职称的人员,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参加线上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在项目安排、金融保险服务、用地用电保障、学习培训、智力支撑等方面给予支持。由区(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优先纳入农民培训师资库,在当地田间课堂和集中讲堂开展技术示范与培训指导,为种植养殖农户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切实发挥乡土专家的作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聘用、培育职业农民技术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成员取得农民职称并长期发挥作用的情况,可作为优先推荐省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在项目扶持、人才赋能项目设置上予以支持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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