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25年3月10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近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对《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畜禽种业是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基、畜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保障,也是畜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2005年制定的畜牧法设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定从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应当取得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农业部据此出台《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畜牧法将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由原农业部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为适应发展现代畜牧业新要求,保障畜禽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22年畜牧法修订时明确,“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落实畜牧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以农业农村部令形式公布实施,《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同时废止。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许可范围。除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以及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以外,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是明确核发权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级负责。其中,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条件要求高,影响面大,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是细化许可条件。申请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当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申请者应当具备饲养规模、专业技术人员、繁育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的,还应当具备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方面的条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四是规范许可程序。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核发程序、办理时限、现场评审等要求,对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条件以及注销等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抽查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新的更高要求?
答:一是统一许可管理。原《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仅对家畜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许可作出规定,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由各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包括遗传材料在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对许可标准、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作了统一规定。
二是明确技术规范。由于我国畜禽种类较多,不同种畜禽对饲养规模、技术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等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要求差异很大,《办法》对生产经营种畜禽的饲养规模等条件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养殖规模标准和审查规范将另行制定,以农业农村部公告形式发布。
三是开展现场评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种畜禽来源、品种代别、饲养规模、技术人员条件、设施设备、档案记录等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组长负责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四是加强信息统计。《办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可追溯,并至少保存两年;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种畜禽生产性能等信息。
问: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施过程中,《办法》规定了哪些便民措施?
答:《办法》坚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原则,规定了三方面便民措施。一是统一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平台提供查询、核验等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二是统一有效期。目前各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5年不等,为服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办法》将有效期统一确定为5年,并明确已取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到期后按照新规定办理。三是简化变更手续。对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的,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即予以变更。
问:农业农村部在推动畜禽种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我们将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和严格监管等多项举措,推动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引领方面,农业农村部将把畜禽种业发展纳入“十五五”全国现代种业发展规划及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打造选育提升、良种扩繁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三级现代良种繁育体系。还将指导各省制定本地区种业发展规划,引导辖区内畜禽种业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长远发展。政策扶持方面,加大对种畜禽场(站)基础设施建设、育种设备配置等支持力度。组织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遴选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场、核心种公畜站,支持开展生产性能测定,提升良种选育能力水平。加强科技项目、金融政策等方面支持力度,全链条提升畜禽种业“保、育、测、繁”综合能力。严格监管方面,贯彻畜牧法要求,加强对种畜禽场(站)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种畜禽生产经营“风清气正”的市场氛围。
问:贯彻落实《办法》,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为确保《办法》实施落地见效,我们将重点在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宣贯培训。针对我国畜禽种类多、品种差异大、发展水平不一等问题,我们将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确保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理解好、把握好《办法》各项要求。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之间以及农业农村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尽快出台《办法》配套审查规范,上线办理信息系统,确保《办法》顺利实施。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开展监督抽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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