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及检验检测(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检测”)是促进农机研发制造水平提升、加快农机产品推广应用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研发制造及推广应用加快发展,对鉴定检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各地各农机鉴定检测机构不断提升能力、强化服务,为农机产品的研产推用提供了保障,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落地提供了支撑。但是,与农业机械化(以下简称“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相比,部分农机鉴定检测机构的专业队伍培养不足、条件建设和设备更新滞后,一些农机新产品鉴定检测难、进度慢问题依然存在,获证产品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力量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机鉴定检测工作质效亟待提升。为进一步加强农机鉴定检测管理,更好支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特别是更好支撑“优机优补”、“有进有出”以及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挥农机化系统整体力量,强化农机鉴定检测管理
(一)加强农机鉴定检测工作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管理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机鉴定检测工作的领导,提升辖域内农机鉴定检测能力,对辖域内农机鉴定检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区域内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监管作用,不断完善农机鉴定检测全过程管理机制,指导农机鉴定检测和推广等机构共同做好事前核实、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等各项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要充分发挥技术龙头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农机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推动大型高端智能和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省份开展鉴定机制创新,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二)改进农机鉴定大纲和相关标准制修订。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和协同做好农机鉴定大纲以及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一是加快重点机具鉴定大纲和相关标准制订。对列入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的重点农机装备和关键部件创新产品,在样机创制完成阶段即可启动鉴定大纲和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指导农机鉴定检测机构同步跟进创新产品的熟化定型,注重发挥好农机推广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研发团队以及代表性农机作业组织等力量的作用,提高参与相关大纲和标准制定工作的广泛性。二是及时修订鉴定大纲和相关标准。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全方位跟进行业技术升级迭代动态,畅通鉴定大纲和相关标准制修订诉求渠道,加强鉴定大纲和相关标准实施评估,对已不适应技术发展的大纲和标准要及时修订、废止或更新。三是严把鉴定大纲和相关标准制修订质量关。要按照农机鉴定大纲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关要求,加强对鉴定大纲和相关标准制修订的预审、过程管理和业务指导,鼓励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基层推广人员直接参与制修订工作,同时加强试验验证和相关指标内容的解释解读,提高实施效果。
(三)深化农机鉴定检测全过程管理。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农机鉴定检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一是加强事前核实。农机鉴定机构在收到鉴定业务申请后,要将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上报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组织企业所在地市县农机化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力量对其生产经营状况等进行核实并反馈农机鉴定机构,未发现异常的,农机鉴定机构按程序继续实施鉴定业务;发现异常的,鉴定机构及时做出不受理或终止鉴定的处理。涉及外省企业的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所在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负责将相关情况转交企业所在地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按照前述程序进行核查并向相关省反馈情况。鉴定完成后,由鉴定机构按规定核发证书,并报本省农机化管理部门备查。对被指定为鉴定机构的社会检测机构,由相关省农机化管理部门同样按上述要求进行管理。二是加强事中监管。要指导农机鉴定检测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鉴定检测工作全流程内控管理,狠抓制度落实和管理责任,对不依法履职以及违纪违规违法的鉴定检测行为和人员按规定予以严查。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鉴定检测机构常态化开展调研指导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对于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停止其农机鉴定检测业务。三是加强事后监督。在推动鉴定检测机构严格执行证后监督有关规定的同时,由企业所在地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组织获证企业所在地市县农机化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力量对区域内农机企业生产经营及产品质量保障状况等开展调研、了解实情,对有异常的,要第一时间反馈至本省或其他省发证机构,由发证机构按规定及时处置并报告本省或其他省农机化管理部门。四是加强协同监管。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加强省际合作,组织对获证企业及产品开展全方位监管和服务。鼓励为落实管理责任、方便业务办理探索开展工作流程优化,但不得以加强管理、优化工作流程为名造成新的鉴定难、鉴定慢问题。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自主制定。
上述工作涉及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的,也按前述事前核实、事中监管、事后监督、协同监管的程序实施,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要做好与现行操作办法的衔接,有关操作规程及办法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备案。
二、着力提升能力,推动农机鉴定工作创新发展
(四)改善鉴定条件。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多渠道增加投入,支持农机鉴定机构基础条件建设和技术能力提升;支持开展实验室及场地建设、鉴定检测技术装备攻关、鉴定检测工具设备创制等鉴定设施设备条件改善;加大农业机械中试验证平台及条件建设支持力度。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培训,完善激励机制,强化鉴定专业队伍建设。要支持帮助农机鉴定机构落实开展工作所需的试验田块和场地,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办法。
(五)优化鉴定程序。要紧紧围绕提高农机鉴定效率,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能缩短鉴定周期的尽最大程度缩短,确保通过鉴定的产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对于大型高端智能和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研制产品,以及辖域内要加快部署农业生产一线的重点机具,优先受理、优先实施。要持续加强鉴定技术评价手段和方法的研究,统筹用好实验室评价、实地评价、应用评价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鉴定质效。
(六)提升信息化水平。要鼓励支持农机鉴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农机鉴定全流程纪录和可追溯。加快推进物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应用,充分应用线上线下、远程监控等手段推动重点机具可靠性评价工作。加快大数据技术在农机鉴定中的应用,支持探索采取场景模拟、虚拟仿真、人工智能等方式创制机具安全性、适应性评价条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支持工业检验检测力量开展农机鉴定检测
(七)充分发挥工业检验检测体系作用。本省现有农机鉴定机构能力难以满足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的省份,在用好全国鉴定系统资源的同时,可以选择信誉好、专业能力强,在农机装备某个领域或者某个产品的试验考核、检验检测和性能评价工作中具有领先能力的公益性检测机构,一方面依法依规公开遴选成为专业机具鉴定机构;另一方面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有资质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工作开展情况,因需适时择优选择其中部分机构承担相关任务,并实行与鉴定机构同样的管理举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和加强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商本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后实施。
(八)动态管理农机鉴定检测机构。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动态了解掌握辖域内农机鉴定检测机构及其能够承担的鉴定检测项目等内容,为农机企业自主选择提供服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规机构,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可视违规情形,采取约谈提醒、暂停整改、纳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管理。同时,要建立违规情况内部通报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农机鉴定检测机构以及生产企业违规信息通报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实现一个部门发现问题、其他部门共同跟进处理。
四、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九)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同联动。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农机鉴定检测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推动农机装备补短板、保障农机化领域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实施、推进“优机优补”、“有进有出”以及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重要举措,加强与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外省农机化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针对本省农机鉴定检测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符合辖域内农机鉴定检测事业发展实际的实施方案,出台务实管用的措施,加强工作落实,推动农机鉴定检测工作创新发展。
(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困难问题。农机鉴定检测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农机化管理工作的重点,涉及面比较广,有些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在推进相关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并向上级或有关方面报告,以便调整完善相关举措。要坚持立足本省实际,坚持稳中求进、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确保工作不断档,确保行业平稳发展。
(十一)严格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省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检测机构及其工作的监管,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对于违规的鉴定检测机构要及时撤销服务农机鉴定检测工作的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重要情况要向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报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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