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法学基础
本篇讲述法的起源和本质,社会主义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学好本讲座的基础。
第一讲 社会主义法制
一、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发源。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所代替。法的产生有着经济的、阶级的、社会的根源,同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具体而言: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而使得财富向少数人积累,公有制因此逐渐地解体了。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其中在对抗性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中,还存在着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如何才能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广大劳动者—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有制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限制甚至消灭那些不利于奴隶制发展的经济,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可见,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们的关系是平等、互助的关系,那时的习惯也是符合氏族公社全体成员利益的,人们能自觉遵守。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社制度的解体,私有制和阶级开始产生。私有制的发展促使私有者吸收更多的劳动者为其创造剩余产品,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是作为奴隶保留下来,奴隶制开始萌芽了,随着个体劳动发展成为普遍现象,产生了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子女继承制,社会逐渐向两极分化:一些氏族部落首领通过剥削和掠夺而成为贵族和奴隶主,而广大自由民由于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开始出现而沦为债务人,进而沦为奴隶,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与奴隶、贵族与平民、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他们由于根本利益冲突而进行着不可调和的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习惯已不能调整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关系了,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它的统治地位,除了组织国家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外,还把它的阶级意志制定为法,把被统治阶级的活动约束在一定范围内,并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以及统治者与同盟者的关系。显然,这种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特殊社会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不行的。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需要有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一种特殊公共权力来确定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于是法就应运而生了。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国家的产生彻底改变了社会规范的特征。在原始社会,社会规范即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凭借氏族成员内心的信念、自幼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其作用的范围限于本氏族,而现在社会规范中的法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并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的适用范围则依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原始社会的习惯是从维护氏族生存的共同需要中形成的、世代沿袭并变成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这种分离,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其次,在利益(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分配上出现了不平等,即出现了特权;再次,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别,有的人(贵族和富人)仅享受权利,而大多数人仅承担义务。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分配、婚姻的纠纷或争执,一般情况下由氏族成员即当事人自己自行解决,氏族之问的争端和冲突如边界争执、人身伤害、财产抢夺,则往往通过战争来解决。
在法产生之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严重冲突而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由此出现了司法活动和不断专门化的司法机关。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复仇,使得人们之间发生的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从而避免或极大地减少了给人类造成巨大灾难的恶性循环的暴力复仇现象,社会的发展建立在理性基础上。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成两个利益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成员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行事,于是法的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调整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法的调整的主体是政治社会中最具权威的组织—国家,国家创制法并保证法的实施。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习惯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逐渐转变为习惯法。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最早的习惯法。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以后,国家适应社会需要主动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因此,法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显的界限,三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随着社会的进化、法的发展成熟,法与道德、宗教规范开始分化,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作用。
四、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这一意志既体现了它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它所体现的共同意志首先是指工人阶级的意志。工人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人民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及其领导下的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意志,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3、这种法所代表的共同意志,并不是这些阶级、阶层和集团的意志的机械的总和,也不是自发地形成的,它是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4、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决定的,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要受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是在归根到底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5、我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党制定一切方针、政策,国家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从这样的基本国情出发,党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相结合。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全部作用都可以归结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和国家的总任务。
1、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心。社会主义法在这一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为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市场经济体制、按劳分配,等等。再有,社会主义法在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它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的,所以从我国法的本质和整体来说,它应该而且事实上也积极地保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当然,对不同的改革对象和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来说,法的促进作用的形式和程度是有差别的。一般地说,在某一重大改革还处于积累经验的阶段时,法的作用不及它在普遍推广阶段中的作用来得显著。在后一阶段,为了使这一改革制度化、规范化,法的作用就会突出起来。这也就是说,这里有一个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过渡问题。但可以肯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作用也还体现在制裁各种破坏改革的活动,包括那些以改革之名而行犯罪之实的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作用,还应特别注意经济管理中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手段的结合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一个重大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实际上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而且单纯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改变原先的状态,使政企职责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管理经济中,要使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手段结合起来。
2、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非常密切,概括起来说:社会主义法是精神文明的产物,两者并行发展,相互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法制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法制建设有力地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也是衡量我国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法制观念是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部分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法制宣传教育不仅是加强法制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十二大文件在谈到精神文明建设中关于思想建设的内容时,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理想、道德和纪律,这里讲的纪律当然包括法律或法纪,也谈到了必须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干部、青少年加强宪法和公民权利、公民义务的教育等等。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法律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促进作用。当然,这种作用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例如宪法中关于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的一些具体条文或者是像文教方面的一些具体法规,体现了法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直接作用,其他一些法律则体现了仿佛是间接的但同样是重要的作用。例如刑法中关于惩治犯罪的规定,直接目的在于保护人身安全以及社会秩序,但这种安全和秩序却正是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起码的条件。
社会主义法在促进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水平方面的作用。为了消除一切旧的、腐朽的封建、资产阶级道德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同时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不断地灌输到他们的思想中去,要依靠各种组织并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法律。它将清楚地教育人民,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也将及时地警告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为非作歹将会导致什么后果,等等。因此执法和司法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在促进人们道德水平中的重大作用。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理或它所宣布的判决,往往可以成为对公民进行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一个讲坛或教材。
当然,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并不是没有区别的。一个简单的事实:在我国,违反法律的行业一般来说也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更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但反过来却不能说,凡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混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将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错误地当作仅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因而放弃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种将仅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错误地扩大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从而加以法律制裁甚至判刑。这两种混淆在实践上都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
3、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社会主义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确认和维护我们的国家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它要保护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并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要促进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解决。
社会主义法和民主的关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通常称为民主和法制的关系。这两者也是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没有依据,就可能成为对专制的辩护;反过来,没有法制,民主就没有保障,就可能成为无政府主义。十年动乱的历史教训充分告诉我们,“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新中国成立后不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大决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的确是像有人所说的,党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发生了一次飞跃。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防止类似“文化大革命”现象的重演,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社会主义法在促进民主建设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它在对敌专政和打击经济领域及其他领域严重犯罪分子中的作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其他有关单行法规,在这一方面的作用是很明显的。
社会主义法在促进民主建设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其他很多方面,如巩固国防,保障国防现代化;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促进国家机构的改革,反对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秩序,解决民事纠纷,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等等,社会主义法都有重要的作用。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保障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的执行。宪法对我国对外政策总方针的规定,我国订立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这种作用。其次,体现在保障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直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最后,在其他涉外关系方面的作用。例如宪法中关于维护在外国居住的中国籍侨民的正当权益以及维护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等规定;《国籍法》中关于确定国籍、双重国籍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继承法》中关于涉外的继承遗产的规定,都表明了法在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总称。
1、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必依,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可靠基础。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其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因为,如果允许把法律撇在一边,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首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执法必严的主要含义是指要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宽、严都要有法律的根据。其次,执法必严还指上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再次,执法必严还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如果对违法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依法予以制裁,社会主义法制就会遭到干扰和破坏。要做到违法必究,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建设,切实搞好三机关的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真正保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坚决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自己职权的非法干扰。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群众团体、社会舆论、广大人民群众和党的各级组织对司法机关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
2、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原则
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自觉的行为规范。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它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庄严地、详尽地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民主权利的敌对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又是依靠广大人民制定,依靠广大人民执行,依靠广大人民监督,依靠广大人民遵守的。一句话,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统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会主义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许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
3、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般规律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般规律是:
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这种监督来自党、群众团体、广大人民群众、专门机关和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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